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調整是本次《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修訂的重要內容,也是變化最大的內容,廣大檔案工作者和會計人員對此疑惑較多,新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在保管期限上如何銜接,大家也覺得難以把握。本期重點對定期保管會計檔案保管期限進行解讀,并對新舊保管期限規定的銜接方法進行說明。
保管期限調整的背景和原因
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或“新《管理辦法》”)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調整為10年、30年2類,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與各單位其他檔案保管期限保持一致的需要。近年來,國家檔案局對機關和企業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進行了調整,《機關文件檔案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8號)、《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分別將機關文書檔案和企業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統一為10年、30年。
二是與有關法律法規相協調的需要。會計檔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為重要證據。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加上訴訟開始前事件已經存在一定的時間了,民事案件常常需要20年以前的會計檔案作為證據,但大部分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某法院在經濟糾紛案審判中曾遇到過由于會計檔案到期已銷毀而無法判定欠款是否收付的情況,后該法院專門提出司法建議指出,由于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建議將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保管期限修改為20年以上。
三是與資產存續期限相協調。各單位都認為原定保管期限太短,由于原定保管期限不合理,特別是一些與使用期超過檔案保管期限的固定資產相關的會計檔案,在到保管期限內,與其現骨干的資產仍在使用或存續,與此有關的會計檔案需要調閱查用。
四是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大量會計檔案與人有關,與人有關的檔案會在較長時間內需要查閱利用。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或“原《管理辦法》”)規定的保管期限遠遠短于其他與人有關的檔案的保管期限,為了維持各單位員工或社會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將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適當延長是必要的。
五是現實使用反映會計原定保管期限過短。各單位大量到了原定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也都不銷毀,有的單位50年前的會計檔案仍舊保留著;超過15年的憑證檔案和超過25年的賬簿檔案仍舊被查閱利用。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有延長的必要。
六是考慮電子會計檔案的特點。與紙質載體相比,電子會計檔案對庫房等物理空間占用較少,保管成本大幅降低,具備延長保管期限的條件。
七是滿足當前反腐需要?,F存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標準不能滿足責任追查的需要。
八是原《辦法》設定的會計檔案定期保管期限類型太多,許多會計人員和檔案人員在劃定會計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時往往無法很好掌握。
保管期限調整的內容
一是將定期保管期限由原《辦法》規定的5類合并為2類。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即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調為10年、30年2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時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的。例如,2014年形成的憑證類會計資料,其歸檔后會計憑證檔案的保管期限時從2015會計年度開始起算的。
二是將憑證和賬簿2類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作了適當延長。將所有單位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部門的國家金庫編送的各種報表、國家金庫年報(決算)、基本建設撥、貸款年報(決算),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會計月、季度報表和稅收會計報表的保管期限統一為10年。將企業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憑證類檔案由原先的15年延長為30年。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記賬等賬簿類會計檔案由原先的25年延長為30年。將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財政總預算撥款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由原先的15年延長為30年。將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部門日記賬、總賬、稅收日記賬(總賬)、明細分類、分戶賬或登記簿由原先的25年延長為30年。這些要求主要體現在新《辦法》的附表1和附表2。
三是在保管期限表的設置上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新《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边@意味著,各單位在規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設置相應的保管期限,但自行設置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新《辦法》規定的最低期限。如某單位認為部分會計憑證比較重要,可能在未來一段較長的時期里需要查詢利用,將該批會計憑證劃定為50年。這種做法是符合新《辦法》有關精神和要求的。但反之則不行。即不得將憑證類會計檔案劃定為低于30年。這種原則性與靈活相結合的做法,給各單位結合實際劃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預留了空降,有利于會計檔案的管理。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新舊標準的銜接
確保新《辦法》有效貫徹實施,實現新舊管理辦法平穩過渡,國家檔案局聯合財政部專門就有關銜接規定下發了文件,保管期限新舊銜接是主要內容,要求如下:
一是對已到保管期限且已鑒定但未銷毀的會計檔案的處理。已到原《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鑒定可以銷毀但尚未進行銷毀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辦法》的要求組織銷毀;已到原《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鑒定應繼續保管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確定繼續保管期限(最低繼續保管期限等于新的最低保管期限減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二是對已到保管期限但未作鑒定的會計檔案的處理。已到原《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進行鑒定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辦法》的要求進行鑒定,確定銷毀或繼續保管。確定銷毀的,應按照新《辦法》的要求組織銷毀;確定繼續保管的,應按照新《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確定繼續保管期限。
三是對未到原《辦法》規定最低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文件規定:“未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重新劃定保管期限?!比?005年形成的會計憑證檔案,原定保管期限時15年,保管期限2006年起算,至2015年12月,已保管10年,按照原《辦法》只需再保管5年,至2020年12月,即可進行到期鑒定,如鑒定確無繼續保存價值就可銷毀。但由于新《辦法》對憑證類會計檔案保管期限進行了延長,該批會計檔案未到原定保管期限,其保管期限應延長為30年,即到2035年12月才算到保管期限,可在2036年進行到期檔案鑒定后,確無繼續保存價值即可銷毀。其他各類會計檔案的處理方法以此類推。
附表1: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2: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